邢台市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1-08    浏览量:3101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办字[2017]2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主线,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促稳定的方针,改革工作方法,明确任务目标,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统筹协调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农村低保工作基础,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按时完成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的任务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要把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属地管理,加强统筹协调。

(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落实责任,严格政策,加强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

(三)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加强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按标准落实到位。

(四)统筹兼顾、公平普惠。统筹用好低保扶贫政策,做到农村低保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按条件认定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靠父母和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农村困难老人群体、低保边缘群体、因病(学)等刚性支出过大群体,可以根据当地生产生活条件、本人实际困难程度和村民代表评议意见等因素,确定是否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围绕重点困难人群开展精准核查,准确认定低保对象,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保持合理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按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科学分类指导,把握好综合平衡,全市农村低保覆盖面保持在4.5%左右,其中临城、威县、巨鹿、广宗、南和、任县、平乡、临西、内丘、新河等十个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覆盖面保持在5%左右,桥东、桥西、高开、邢台县、沙河、隆尧、宁晋、柏乡、清河、南宫等十个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县(市、区)的覆盖面保持在4%左右。

(三)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贫困人口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规定,将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低保对象经扶贫帮扶,收入稳定超过低保标准的,要逐步退出低保范围;对扶贫帮扶后,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仍可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住房安全工作。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支持范围;对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纳入危房改造支持范围。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供养能力,加大对农村危房特困人员和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力度。对住房存在安全问题的年老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实事求是原则,通过地方安排周转房、入住农村互助幸福院、适当加大危房改造资金支持力度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安全住房问题。

(五)发挥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合力效应。对家庭生活状况改善,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不再符合条件,退出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由于疾病、教育、住房等支出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继续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其他扶贫政策给予帮扶,确保其正常生活不受影响。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文件关于“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要求,逐步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及扶贫开发政策,杜绝“一兜了之”问题的发生;对脱贫户要统筹使用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政策,确保退出人员在过渡期内待遇不降低,生活有保障。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20171225日至1231日)

     各县(市、区)要迅速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邢台市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至各乡镇(街道)并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提升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落实社会救助和脱贫攻坚工作的业务能力。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围绕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201811日至131日)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四个到位”的要求全面开展精准认定、精准核查工作:一是核查内容到位。要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靠父母和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农村困难老人群体、低保边缘群体、因病(学)等刚性支出过大的群体作为重点核查内容。二是核查力量到位。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责任主体作用,组织力量开展入户核查工作,保证每个村的核查工作都有一名国家干部牵头,村委会干部和村级民政协理员要配合开展好核查认定。三是核查范围到位。全面复核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对以下家庭逐个入户核查:未按户施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低保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享受低保群众有异议、有反映的。四是核查责任到位。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牵头的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户都要在核查表上签名认可,存档备查。

核查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本人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按户施保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据实差额发放低保金,足额发放特困人员供养费;对充分享受低保政策,足额领取低保补助金后,家庭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按政策给予救助。

(三)督导检查(201821日至215日)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范围:以贫困县为重点,每个县随机抽查3个乡镇。督查形式: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入户访问等。督查内容: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邢台市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情况,核算农村低保覆盖面,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相衔接情况,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住房安全等工作。

(四)巩固提高(2018216日至228日)

各县(市、区)要系统梳理精准认定、精准核查工作完成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制度并严格落实、长期坚持。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刻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和精准兜底脱贫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工作,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要加强对各地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组织实施,推动工作落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发挥精准核查主体作用,组织力量进村入户开展核查工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组要积极配合,参与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县级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精准测算资金额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足额保障社会救助兜底资金需求。

(三)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要求,把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列为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整合人力资源、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乡、村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明确民政和社会事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确保民政服务工作满足群众的需求,建好乡镇(街道)经办信息服务平台,切实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基层基础服务管理能力。

(四)强化考核监督。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办法》和省扶贫办《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将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列入年度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对农村低保覆盖面过高或过低、违规办理低保、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不力、群众反映意见大、影响当地脱贫攻坚任务按时完成的县(市、区),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五)做好思想舆论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培训和利益观教育,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合理预期,净化农村低保核查认定环境,营造关注、参与、支持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创新的浓厚氛围。